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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17444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运行方式和议事程序,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身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协会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其设立、 变更、 终止。

第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可设若干分支机构,围绕行业主管部门及分支机构成员的中心工作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基本职责和框架安排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各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经分支机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管理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组织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议案,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具体筹建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筹协调。

第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可以依托协会与该分支机构职能性质相近的会员单位组建,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托协会推荐的单位组建,共同开展工作。

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特点设立若干工作体系或小组,各工作体系或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独立或协同开展工作。协会分支机构内部组织架构由分支机构内部决定,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专业领域的特点,制定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规范成员单位的行业行为,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

(二)团结凝聚本分支机构专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作为行业智库,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支撑;

(三)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本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开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专业领域调查研究,发布或出版相关专业领域发展报告;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协会提供本专业领域业务发展情况及有关信息;

(六)认真做好协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原则上设主任委员单位1名,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名,秘书长单位1名,副秘书长单位若干名。并由各单位推荐相关负责人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分支机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秘书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首届架构由协会秘书处协同组建单位酝酿推选,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命,第二届由分支机构内部选举或竞聘,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任命。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层级,由分支机构内部决定,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原则上为1-2 年,实行竞聘制度的委员会可连选连任。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应经分支机构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分支机构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备案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原则上每届1-2年,主任办公会为各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任办公会的职权为:

(一)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和修改分支机构章程;

(二)推荐和罢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三)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分支机构重要工作规划;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工作原则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时应冠以分支机构的全称,如:辽宁省互联网协会xxx工作委员会。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或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授权,协会分支机构可以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必须冠以协会的全称。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业务活动,由分支机构将活动方案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活动总结报告。活动如涉及评比、达标, 表彰内容的, 应当遵守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晢行规定》等规定。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一般应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成员,成员可以是协会会员,也可以是非会员的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及部门。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年中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每年年底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进行研究,需要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日常性工作要及时和协会秘书处等相关部门对接,协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不设立独立资金帐户,以协会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支出。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同时是分支机构成员的,不重复收取会费。分支机构接受社会或成员捐赠和资助提交协会秘书处批准,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分支机构自行筹措。活动经费的确有困难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可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若需使用协会印章,可向协会秘书处申请使用。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另行刻制分支机构印章,印章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授权人员保管,并需在委员会内部建立及遵守公章管理使用制度,若因此引发经济或法律纠纷,由主任委员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各分支机构行使监督权,检查各分支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