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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0-08-03  浏览次数:20546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充分发挥协会网站对于会员单位宣传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协会会员单位的社会形象,保障协会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各会员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相关栏目,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发布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共同做好协会网站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明确一名网站信息发布联络员。联络员承担采集、编辑和及时发布本单位新闻动态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 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发布。

  第六条  网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官方文件的发布及转载,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辽宁日报等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控制转载文件的来源,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协会秘书处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密码管理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员要对后台登录的密码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采用记分制考核。年底将各会员单位得分进行通报。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