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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298次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自觉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产生。

第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届满应按期组织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一般应于届满前至少6个月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提名,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本会党组织党建联络员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二)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还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

(三)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提名理事、监事、监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等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五)起草选举办法、章程修订草案及说明、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拟定换届程序

(六)换届有关材料,经理事会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七)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及有关换届事宜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告。负责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八)其他需要议定的重要事项。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七条 本会应在换届选举前至少1个月将换届工作方案和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核同意,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候选人由监事担任,计票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提请新一届会员大会,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前,由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核实人数,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应重新投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十一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签字确认,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十二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 理事、副理事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单位会员产生的理事、副理事长实行替补制,对由于工作调整、离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应担任本协会理事、副理事长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的,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 本会负责人、理事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人员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十七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举荐,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十八 会员大会的选举或表决,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理事会选举的,须有与会2/3以上的理事参加,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二十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应在30日内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办理变更、负责人备案、章程核准等事项。

二十一 本会届中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及负责人,依照章程规定执行。新调整或增补的负责人应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十二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 换届期间有关材料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换届后,新一届会员、理事名单报登记管理机关存入社会团体登记档案。

二十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人财务审计

二十五 本协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报告后,应在30天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理事长变更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二十六 本协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二十七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会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 本制度经2025年6月六届三次理事会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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