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协会制度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286次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财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经营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资产完整,发挥资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协会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 协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活动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遵守成本开支范围,明确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协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协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货币资金是指存在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十一 财务部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流,严格执行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十二 岗位职责与审批流程

本会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十三 本会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十四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出纳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十五 本会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如下:

(一)支付申请:相关业务部门或个人填写付款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二)合规审核:会计人员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三)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四)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本会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十七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本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出纳应定期(每月、季、年末)、不定期的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负责人或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白条顶库

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 银行存款管理内容如下:

 本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如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增开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需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开立

本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本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七)银行账户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

(八)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九条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银行票据管理

1、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3、银行票据的作废,需做好记录,并加盖作废章。

(二)银行印鉴管理

1、对银行预留印鉴实行严格的管理,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的,支票薄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法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3、采用网上银行付款方式的,由财务负责人管理网上权限。网上银行付款由出纳准备,会计按权限进行支付审批。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制度所指的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的会费。

捐赠收入:会员单位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赞助;

(二)提供服务收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举办培训、出版刊物和提供专业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给予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商品销售收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销售商品等所取得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开展各类投资取得的净损益;

(六)其他收入: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收入核算

各项收入应当进行统一管理和分类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签发和使用税务发票、捐赠收据、会费收据等各类票据。

(一)现金或银行收款;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现金方式,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开具给付款人;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纳存银行入账;

(二)社会捐赠专用票据应当填写准确、完整,包括捐赠人、捐赠项目用途、捐赠金额等必要信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支出管理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符合协会的使命宗旨,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二)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日常运行费用;

(三)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协会应当及时归集成本费用,并做好期末各项费用结转工作。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二十五 为了提高实物资产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十六 制度所称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大的有形资产。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

     二十七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会实物资产的核算,统一确定实物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建造、转移、报废、清理等全过程进行核算,统一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折旧年限及折旧率,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式。

     二十八 综合部设资产管理员,负责实物资产的购置、维护、日常管理、调拨、报废处理等实物管理工作。

     二十九 实物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

1、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

3、专用设备;

4、交通运输工具;

5、文物和陈列品;

6、图书;

7、机械设备;

8、其他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一般分为:

1、一般工具

2、专用工具

3、管理用具

4、其他

     三十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事前进行预算报批,2000元以上资产购置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三十一  取得实物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实物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制度分别确定。

     三十二 本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

(一)                 

(二)                  

     三十三 本会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交通运输工具4年;

(二)一般办公设备5年;

(三)电子产品(计算机)3年。

     三十四 实物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十五 固定资产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低值易耗品自领用月份开始摊销。

     三十六 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会的实物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实物资产盘盈,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填制《实物资产增加内部签报单》,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记账。实物资产盘亏,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填制《实物资产减少(报废)内部签报单》,经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核销。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

     三十七 为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规范、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十八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本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十九 本会财务报告会计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本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本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协会自行规定。

     四十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四十一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本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本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本会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十三 本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之间、各会计报表项目之间凡有数字对应关系的应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应相互衔接。

     四十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四十五 本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本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四十六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四十七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四十八 会计档案每年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立卷、会计凭证按月立卷,月末装订成册,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按年度立卷,年终装订立卷,装档案柜封存保管。

     四十九 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封装,若需开封,必须经理事长批准,由其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办理。

     五十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篡改和损坏

     五十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五十二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理事会会同财务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理事长、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理事长或负责人指派人员同档案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理事长或者负责人。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五十三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部门,按规编制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七章 会计核算办法

     五十四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五十五 本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协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协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五十六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十七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五十八 本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协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十九条 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六十 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注明交接日期,由主管人员监交,并由交接双方盖章,未按规定办清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离职。

第八章 纳税管理

为规范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纳税行为,保障协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六十一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各项涉税活动。

     六十二 协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六十三 协会财务部负责协会纳税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协会纳税管理制度;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

负责协会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工作;

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提供相关资料;

负责协会税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其他与纳税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十四 税务登记

协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协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协会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十五 纳税申报 

协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协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设置和保管会计账簿、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十六 税款缴纳

)协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地点,以人民币缴纳应纳税款

     (二)协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缴纳

     (三)协会应当依法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

六十七 税务检查

协会应当配合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二)协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十八 法律责任

协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协会工作人员在纳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协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六十九 本制度经2025年6月六届三次理事会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辽宁省互联网协会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金科街7号
电话:024-23819967 邮编:110179
备案号:辽ICP备14007702号-1
网站制作:
恒昊互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