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信息公开及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信息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本会将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避免引起负面舆情。本会应当随时关注公共媒体的信息动态,对涉及本会的负面报道,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对会员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告知。本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本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理事名册、负责人名单、监事名单;
(四)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五)出国(境)考察情况;
(六)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拟任负责人候选公示;
(八)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
(九)业内重大事件;
(十)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六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法人登记证书等机构信息;
(四)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
(六)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七)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八)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授权委托事项情况;
(九)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十)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一)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以上信息内容需同时向会员公布。
第七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公示载体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载体,是公开官方网站或其他平台。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第八条 信息公开后如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公开,须报请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示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发布违法违规、损害本会利益信息,监事(会)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据章程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公共媒体的信息动态,对涉及本会的负面报道,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对会员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告知。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人员对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二章 信息披露
为了规范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包括
(一)协会法人登记证书;
(二)年度工作(含财务)报告;
(三)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
(四)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
(五)年度有关变更事项审计报告;
(六)各重大会议纪要及重大活动;
(七)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协调、组织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协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协会应及时披露所有重要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主管部门;
(二)协会必须确保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严禁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协会重大活动信息披露的文稿由秘书处撰稿或审核;
(二)协会秘书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
(三)协会秘书处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以理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要提交理事长审核;
(四)协会向有关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协会重大决策的宣传信息文稿,应提交协会理事长最终审核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协会应按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协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披露报告全文。
第二十三条 重要事项的披露
(一)协会章程、注册地址、注册名称的变更;
(二)协会业务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协会理事长、三分之一理事发生变动;
(四)协会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可能对协会的运作产生显著影响的新的法律、法规、规则和制度;
(六)协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与处罚
协会成员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协会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协会理事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协会成员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事项时,需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详细材料。协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信息。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报告;
(二)事项实施完毕的第一时间披露。
第二十六条 协会成员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应按协会制度履行相应的手续,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协会成员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协会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造成重大影响的,协会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协会将对相关负责人按泄露协会机密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协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协会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