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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发票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612次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协会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秘书处发票管理员保管,目前协会现有票据种类:

(一)税务局网:电子普票、电子专票。

(二)辽宁省财政: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

第二条 秘书处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理,健全保管制度,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协会会计负责监督检查。如有发票管理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协会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发票填开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五条 需要开具发票时,首先由经办人填写《票据开具证明单》,经相关手续审批后,提交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开具发票,协会会计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打印,并加盖协会发票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七条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照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必须根据真实的业务往来提出开票要求,经办人应严格按照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开具《票据开具证明单》。协会工作人员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犯,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办人严禁非法开具《票据开具证明单》,若有违犯,立即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发票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规,协会将严肃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协会会计不定期检查发票开具情况(核对是否依据《票据开具证明单》开具、手续是否齐全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协会秘书长处理。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秘书长要及时请示理事长处理。

第二章 会费票据管理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协会会费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及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社团会费票据责任制度。协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一)按时做好向票据业务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全年社团会费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及时做好社团会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

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

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保存完整;

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

4、收款项目合法、合规;

5、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三)按规定保管社团会费票据。协会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协会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造具社团会费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票据主管部门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四)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按照票据主管部门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票据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 按规定使用社团会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社团会费票据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 会费票据领用、发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账目,对票据的领发要及时进行登记、销号。票据账中应记录领取票据的票种、号码、数量、合计金额、结存票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团会费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填写社会团体会费机打票据统一使用中文。

第十六条 票据发生错号、跳号、少号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统一查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做好票据盘点工作。每月盘点一次,年终要转新账。票据发生损失,及时上报。票据遗失、核销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会费票据遗失的,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票据业务管理部门,经批准后登报声明作废。并对票据专管员作出处罚,发票整本丢失按本协会最高一本金额赔偿;单张票据丢失按本收据最高一联金额赔偿;

(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进行核销。

第十八条 团体会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核销、销毁。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据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票据主管部门核销、销毁。

第二十一条 如有违反票据管理的及时上报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协会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为适应工作需要,协会票据管理人员要主动通过财政政策文件等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票据政策,做到及时学习、宣传新的票据管理政策。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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