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会员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本会会员入会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具体由秘书处负责。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践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依法自治秩序。
第三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辽宁省,会员分布应当与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会活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代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出具授权委托书并通知本会。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登记表;
2、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单位情况简介等。
(二)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单位注销、撤销、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等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自动丧失资格的,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部负责会员信息管理、置备本会会员名册,登记会员信息,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换届后及时更新会员名册,报送民政部门存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第二章 会员公约
第十四条 为规范会员行为,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倡导良好的社会组织道德与风气,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本会形象,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 各会员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自觉维护本会名誉。
第十六条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做到诚信为本,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自觉提高素质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提倡团结互助、合作共赢、和谐自律发展理念,相互支持,加强沟通,在信息共享、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方面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会员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也可请本会、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八条 严禁为达到某一目的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本会的调查。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行为,经查实,本会将对该会员及其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理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计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同意并履行本公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5年6月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