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办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协会内部办公管理,明确和遵守其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人员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第二条 协会所属的秘书处,要明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计划,完成年度终总结;同时,通报部门工作信息。
第三条 秘书处为协会综合办事机构,下设综合部和会员部,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减部门。
(一)综合部:协调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包括起草年度计划、总结、请示、报告,信息交流、大事记;负责办公发文、函文邮寄;负责文书档案、负责财务、会务和车辆管理;每年承担省民政厅要求的社团年检;完善协会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待举报、投诉、申诉;
(二)会员部:负责会员管理、会费收取及会员联络和服务工作;承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分支机构组建与管理协调,结合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制定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企业规范服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三)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增减相关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要遵守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与效率;服从工作安排,完成本职任务。
第五条 工作时间,协会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有事请假;人际交往要保持仪容、仪表、礼仪、言语、行为等端正规范;提倡合作精神,体现良好的文明素质。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订购机票,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定点订购并抽验(特殊情况除外);火车票原则上由个人负责订购。需要接送站的,填写《出差接送站申请单》,由秘书处负责安排。特殊情况下如需使用个人车辆的,经秘书处商量或同意,协会视情况给予补助。未经秘书处同意,使用其它交通工具的,费用及安全事项由本人负责。
第七条 办公文件的借阅、使用要及时归档,需要销毁的要按规定及时销毁。秘书处负责年底统一文件归档。
第八条 文件起草要填写《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发文稿纸》单,由拟稿人经部门核稿后,最后由理事长签发。秘书处形成文件文档,再由拟稿人校对签字后发出。
第九条 工作人员领取办公物品要进行登记。
第十条 秘书处要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每年进行一次汇总核查。
第十一条 要经常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公共环境清洁,营造良好的办公氛围。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要的报刊,由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凡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的,协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的或解除合同关系或退回原派驻单位。
第二章 印章、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强化工作人员对印章、证书管理安全意识,防止出现印章、证书丢失、转借等严重问题,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会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等公章,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皆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印章、证书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于本会指定保管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违规使用。
第十七条 本会公章由秘书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部门)管理;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秘书处(部门)管理,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印章、证书使用严格落实登记、审批制度,设立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不得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文书等空白资料上盖章。
第二十条 需将印章、证书带离本会保管场所使用的,须提出申请,经秘书长(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明确接管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转借、乱用、私自藏匿本会印章;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非法刻制印章的,视情节轻重,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印章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明确的规格式样刻制,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并重新刻制印章。
第二十五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本会被撤销,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会印章、证书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举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印发文件。
第二十八条 文件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文件字号、印发日期。
第二十九条 本会文件由秘书处负责起草,并交由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处按文件发文格式制发。
第三十条 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时,秘书处需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会签,送秘书长审核后制发。
第三十一条 文件拟稿签发,一律使用本会印制的《发文稿纸》,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书写、签字。
第三十二条 外来文件由秘书处负责签收,及时在《收文登记簿》上分类登记,并在来文附上《文件处理单》,送秘书长审阅。
第三十三条 审阅外来文件时秘书长要在《文件处理单》上提出拟办意见,由秘书处阅办,重要文件应呈送秘书长阅批后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应即阅即办。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秘书处专人保管,经本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印发的文件需立卷归档,安排专人长期保管。工作人员变动时,需履行文件交接手续。
第四章 文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归档范围
(一)成立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社会团体成立咨询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个人会员登记表;单位会员登记表;住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办事(内设)机构详情表。
(二)变更事项材料:
1、变更名称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3、变更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上级主管部门登记申请表;原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其他材料;
4、变更住所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5、变更活动资金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活动资金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6、变更业务范围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三)注销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法人注销申请表;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四)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备案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六)分支(代表)机构有关材料:社会团体准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的会议纪要;其他材料;
(七)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内部管理制度;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九)年检材料: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档案保管
(一)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需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可保存复印件;
(二)秘书处设存放档案的档案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三)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有归档记录,编制归档目录;
(四)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做到主次分明、存放科学、检索方便;
(五)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本会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六)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防护工作;
(七)凡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九条 档案借阅
本会档案借阅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查看使用:
(一)借阅档案时,必须真实填写借阅登记;
(二)档案室所属档案,只限于室内查阅,不准带出室外;必须带出时,要办理借阅手续,并经领导批准并填写原件外借表后,方可借出。
(三)借阅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丢失,不泄密;
(四)借阅者必须保证所借档案资料的完整无损,不得拆散、抽换、圈点、划线、涂改或作其它任何标记;
(五)借出的档案应在十五日内返还,需要延长时间的稍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六)外单位档案,应持介绍信,写明借阅范围经批准,方可借阅;
(七)借阅的档案,一旦发生损坏、丢失事失密,应立即向领导和的关部门报告,依据《档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档案管理员负责本会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隶属秘书处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第五章 法人登记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总结工作,并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三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如有他人办理事务需要使用的,须填写《法人登记证书使用交接表》,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