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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4-02-28  浏览次数:419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及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应当按照国家减税降费的有关要求,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会员经济状况,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本会的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会费为100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会费为5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会费为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为1000元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交纳会费时间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凡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单位,按年交纳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收取会费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开具辽宁省财政厅的《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均不得使用会费统一票据。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应召开会员大会,经2/3以上会员出席,并由出席会员1/2以上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本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应在本会办公场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七条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

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依据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本会日常工作开销;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三)聘用工作人员工资;

)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费用

 本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本会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本办20231215辽宁省互联网协会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