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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274次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会员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本会会员入会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具体由秘书处负责。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践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依法自治秩序。

第三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辽宁省,会员分布应当与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会活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代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出具授权委托书并通知本会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登记表;

2、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单位情况简介等。

(二)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单位注销、撤销、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等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

第十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自动丧失资格的,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

第十 本会会员部负责会员信息管理置备本会会员名册,登记会员信息,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换届后及时更新会员名册,报送民政部门存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第二章 会员公约

第十四条 规范会员行为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倡导良好的社会组织道德与风气,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升本会形象,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 各会员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自觉维护本会名誉

十六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做到诚信为本,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自觉提高素质修养和业务水平。

十七 提倡团结互助合作共赢、和谐自律发展理念,相互支持加强沟通,在信息共享、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方面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会员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也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八条 严禁为达到某一目的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由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本会的调查。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行为,经查实,本会将对该会员及其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理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计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同意并履行本公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56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