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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人事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264次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本会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事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和省民政厅、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建立精简高效、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为协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第二章 协会人员构成

 协会工作人员由社会聘用人员、会员企业派驻(借调)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构成。凡在协会工作人员,均需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

 协会须与社会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或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如涉及劳动派遣的人员,需另通知相应中介机构。

 为满足协会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人才的需求,协会可从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返聘部分有一定业务专长的人员到协会工作;或从会员单位中选择部分有本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到协会驻会工作。

 返聘人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有一定业务专长,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与协会建立劳务关系的工作人员。派驻人员是指根据协会对互联网专业型人才的需求,经所在会员企业的同意,其人事劳资关系仍然在企业的脱产至协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协会机构编制与岗位

 本会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员工管理、培训与考核、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表彰与处罚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协会岗位设置坚持“机构精简、职能清晰、责任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因事设岗、定岗定编,以岗位管理为人事管理的核心。协会内设会员部、综合部。协会工作人员任职岗位包括: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室主任及工作人员。

第四章 聘用和解聘

第九条  协会用工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受会员单位派出、社会招聘或退休返聘,热爱协会工作并具备其岗位能力的管理或工作人员。以社会招聘和退休返聘为主,会员单位派出为辅的原则。

(二)退休返聘人员: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协调可以聘用会员单位的退休人员或在协会工作到退休年龄且仍有能力继续在协会工作的退休人员,经签订聘用合同,在协会担任相关工作。聘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确定,可领取聘用协议工资,并享受相关福利;

(三)会员单位派出人员:根据协会的需要,由会员企业推荐、协会考察后,确认书面聘用关系,做为协会工作的人员。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承担。在协会工作期间,可享受协会工作补贴。

第十条  社会招聘人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社会招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时,可根据国家人才招聘的有关政策,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招,也可由协会直接招聘。

第十一条 人员录用后应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第十二条 用人员条件

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拥有所聘岗位的专业技能和学历

有胜任工作必备的实践经验

符合本会对人才成本的要求

有积极的工作愿望

    (六)接受试用、解聘、工资与补偿等相关要求。

十三 聘用人员的工作程序

根据本会整体规划和业务需要,由秘书处提出招聘需求,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应聘人员应提供简历、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由理事长秘书处(面试小组成员)负责审查面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6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间薪资待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审批后予以转正;试用期间提出离职,应提前30天告知秘书处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或聘用期内可与签订劳动合同或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

十四 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如出现应予以解聘的情况,由秘书处后报理事长批准。解聘事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五 工作人员离职应依照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提前30本会递交辞职申请,主动做好离职交接工作。薪酬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工作人员岗位涉及保密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薪酬与福利

十七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参照本市公务人员或省级事业单位工资、劳务、福利标准,并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执行。

十八 工作人员薪酬构成:

本会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基本工资参照本地生活水平和同行业工资标准,以国家劳动保障制度为依据确定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对协会的工作价值和贡献、业务拓展情况、劳动强度等综合确定。

津贴和补贴主要包括:交通费、通信费、误餐费等。

十九 社会福利保障:

社会福利保障指本会为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协会福利保障:

    主要包括体检费用、防暑降温费、采暖费、及带薪休假等;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安排及薪资补助标准: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十二 本会工作人员有带薪参与岗位技能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出差等费用依照本会相关制度规定报销。

二十三 本会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及丧假,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薪酬

二十四 一般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员工试用期工资参照国家公职人员最低岗位工资的80%执行,试用期内不享受正式员工所发放的各类补贴。

二十五 员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统一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二十六 本会兼职的退休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员工管理

二十七 本会员工均应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维护本会名誉;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本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保守本会的机密,不得假借本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二十八 考勤设置的种类:

迟到: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工作为迟到

早退:未按规定时间下班离岗为早退

病假:因生病经批准不到岗工作为病假

事假:经批准不到岗工作为事假

旷工:未经批准不到岗工作为旷工。

二十九 工作时间、病事假和旷工

工作时间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30

(二)病事假

1、事假:事假是个人与单位协商的请假,不受法律保障

2、病假:病假必须要有医院的病假证明,受劳动法保障

(三)旷工

1、应先送达《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回来上班,并提交请假证明,逾期将按旷工处理

2、如果员工置之不理则协会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三十 其他假别

(一)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3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3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生育假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工伤假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路程假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年假工龄110年休假5天;1020年休假10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11日到1231日前有效

具体要求:

1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年假不能按小时计算,至少以半天为单位)

2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4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分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十一 请销假

员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提前一天填写好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工作时间外出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未申请者或未被批准,按擅自离岗处理。(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三十二 员工按本会规定的作息时间出勤,变更作息时间由本会秘书处通知。

第七章 培训与考核

三十三 凡本会工作人员,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每年应接受不少于秘书处要求学时知识培训。

三十四 培训形式线上、线下、省内、省外

三十五 外出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人员补助等费用参照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三十六 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业务知识及相关培训记入人员绩效考核。

三十七 本会试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工作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三十八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

三十九 本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本会持有的劳动合同由秘书处保存。

四十 秘书处负责建立聘用员工人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人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秘书处应收集员工在协会工作期间需入档的材料,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确认和入档,定期将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更新完善。

第九章 内部奖励与处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总则 

(一)为了更好地履行协会工作职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协会工作纪律,激励先进,处罚落后,有益于协会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协会对员工的奖罚,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罚为辅的原则

(三)本制度适于协会专职及派出工作人员

(四)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立以下奖励项

(一)突出贡献奖励:是指在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中,贡献比较突出并得到员工一致认可的,可获得个人奖金奖励;

(二)工作目标奖励:是指在部门或协会工作中,很好地完成了指令性工作目标,并对协会工作有一定影响的业绩,可获得个人或团体奖金奖励;

(三)年终考勤奖励:是指协会员工在本年度内,达到规定的考勤标准,可获得个人奖金奖励;

(四)社会活动奖励;是指本协会员工在参加社会组织组织的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好评并享有荣誉称号的,可获得个人奖金奖励。

第四十三条 奖励程序

(一)部门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提出申请奖励报告;

(二)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表彰文件,提出奖励申请;

(三)协会根据其工作目标的完成和有关奖励规定,提出奖励名单;

(四)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奖励表彰人员和奖励标准。 

第四十四 处罚

协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辞退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协会规章制度,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劳动法规和协会考勤制度且影响正常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不执行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及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五)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车辆管理员工违章违规并负有责任的,除自行承担损失外,协会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各项奖励标准和处罚程度,根据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章 会计人员配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做到定岗、定员不定死,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财会工作、扩大知识面、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会计工作内部监督。轮换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岗位轮换一般2-3年轮换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十七条 协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人员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

第四十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十九条 货币资金业务要有严格的职务分离,不能由一人完成货币资金业务的全部过程

(一)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人员来负责处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支付前的任何现金

(二)出纳和会计工作必须由两个人担任,且两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负责资金管理的出纳,除了需要登记现金银行日常帐外,不能登记其他会计账,以确保钱、帐分开,做到会计和出纳相互牵制监督。负责应收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货币资金收入帐的工作;负责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货币资金支出账的工作

(三)支票印鉴的名章和财务章由出纳和会计分开保管

(四)银行对账单由会计去银行领取,且由会计负责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五)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人不能同时担任出纳人员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七)财务负责人和采购人员不能有任何亲属关系,以确保通过财务对采购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保证财务工作依法和无差错,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制度的管控下,履行职责,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民政部门规定,设置协会会计科目。
   第五十一条 划清协会费用的开支范围及其收入。
  第五十二条 对会计账目及凭证要按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对协会的财务档案要立册,严格执行查阅制度及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记账要及时、准确,明细账要按日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但不能超过三天。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协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对任何报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协会秘书处主管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财务立项归属及年检提出的问题的解释,负有部分责任。

第五十七条 掌握一定税务征收知识,做好相应征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协助完成协会交给的临时工作任务。

第五十九条 出纳员岗位职责

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保证财务工作依法和无差错,财务出纳人员在会计制度的管控下,履行职责,制定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出纳员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第六十条 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商场制定的现金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第六十一条 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帐,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第六十二条 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除特殊情况需填写收款人。应定期监督支票的收回情况。
  第六十三条 办理其它银行业务要核对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领导批准后签发,不得随意办理汇款。
   第六十四条 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第六十五条 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第六十六条 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
  第六十七条 按期与银行对帐,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帐项。
  第六十八条 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六十九 本办法经20256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