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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诚信自律及行业自律公约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303次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诚信自律及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诚信自律

第一条本会持续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实现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与时俱进。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按照相关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条本会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对会员单位违反自律规约的,本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会员单位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本会内设调解机构负责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 本会依法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六条 本会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承诺书内容,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培训,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严格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行为。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八条 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的引领作用,规范行业自律护行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与声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结合我省互联网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九条 本公约适用于互联网行业从事互联网的人员或单位。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宗旨是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自律和引导机制,倡议行业从业单位加入本公约,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自律条款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行业规范要求,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声誉

(二)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与正常的经营秩序,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严禁商业贿赂和恶性价格竞争,严禁恶意贬损同行,严禁利用权力机构的影响对其他企业施加压力以争取非正常业务

(三)服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行业成员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四)遵守合同,恪守承诺,忠实履行义务,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维护行业人员权益,反映行业合理诉求。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协调社会资源,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行业进步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提高服务品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培育和维护行业组织形象

(七)提倡行业成员团结互助合作共赢、和谐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应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协商解决

(八)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经营及管理行为,提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构建企业文化,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树立全方位的创新意识加强市场调研和政策研究,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战略,促进制度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保护知识产权,坚决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充分发挥和保护从业人员生产积极性,加强从业人员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公约的执行

(一)本公约由本会负责组织实施,向本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成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员单位、行业成员违反本公约,本会将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公布处理结果

严格遵守自律公约且有突出表现的会员单位,本会将视情形给予奖励

(四)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2、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3、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4、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会半数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提请理事会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20256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