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互联网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互联网行业内部争议,保证辽宁互联网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本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二条 处理协会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第三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自律公约签约方因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引起的争议。未参加签约的会员单位的争议以政府、市场原则或合同等依据处理。
第四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五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或各行业相关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位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行业违规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
(二)协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批评教育;组织协调双方和解;行业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取消会员资格;取消信誉等级或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