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辽宁省互联网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总结工作,并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如有他人办理事务需要使用的,须填写《法人登记证书使用交接表》,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协会对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