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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互联网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14136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发挥财务作用,为协会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财务工作及档案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业务指导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协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协会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协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协会会计人员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制移交清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协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25年以上。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协会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八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九条 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