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分支机构的正常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依据《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辽宁省互联网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辽宁省互联网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在协会银行账户下为分支机构开设二级账户,其财务管理统一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分支机构账目单独核算。
第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每个项目均进行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可视情况配备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其聘任劳务费由分支机构承担。
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
分支机构财务人员按照协会审批程序办理财务事宜,配合协会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收入、使用情况,需每年报各分支机构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分支机构领导变更或换届前,须完成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支出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举办会议等相关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协会支出项目和费用标准执行。
(一)办公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电子办公设备(计算机、小型打印机及扫描仪)的购置与维修、订购业务书籍报刊等;
(二)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促进行业与政府部门间沟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编辑出版刊物、提供行业服务等项目,包括会议费,差旅费、稿费、讲课费、咨询费等;
(三)人工费用,主要用于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用工费用;
(四)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章 借款、预付款管理
第十条 所有借款必须按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人不得因私借公款。
对外支付预付款项或对外支付合同、协议款项,必须随单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等。
第十一条 借款使用原则:
(一)欠款不清,后款不借;
(二)现金借款,是指差旅费等备用金借款及其他支付额为人民币500元以上款项。备用金原则上以实际需要为限额,每次借出最多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项目累计借款不超过3万元。签字齐全的现金借款单据应提前交至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通知后领取,以防止出现当日现金余额准备不足的现象。如无特殊情况财务有权拒绝用现金支付超过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现金借款必须在公务结束后10日内,到财务部门结算,年末不允许存在个人借款金额;
(三)非现金借款,是指差旅费以外支付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用银行转账、支票等形式办理的各项借款。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
(一)现金借款人员需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单位、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及借款期限等;
(二)非现金借款人员需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写明领用部门、收款单位、付款日期、支付类别、用途等;
(三)经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按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制定预算,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字同意,经协会办公室主任及秘书长复核后,报协会理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预算内的支出项目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字,由财务安排付款。
第十六条 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应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只有在无法弥补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财务预算修正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活动预算须单独申报,追加项目审批和预算。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须在财务部门作签字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作为储蓄款,不准设“小金库”;现金收取咨询服务费、参展费、资料费、培训费、证书费、会员会费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不入账”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按协会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财务报销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报销程序:
(一)预算内的费用,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字同意;
(二)超出预算的费用,须提出财务预算修正申请,连同审核无误的支出凭证,交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协会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业务审核,财务审核及秘书长复核后,报协会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销须凭合法合规、完整真实的原始凭证。不合规的票据或收据如印章不全、手续不全、字迹模糊、白条、假发票等一律不予报销。发现此类问题,应对经办人提出警告。
第二十四条 报销须按要求提供资料及凭证,财务审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主任委员通报批评、警告,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制定,由辽宁省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