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履行协会工作职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协会工作纪律,激励先进,处罚落后,有益于协会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对员工的奖罚,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于协会专职及派出工作人员。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协会设立以下奖励项
(一)突出贡献奖励:是指在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中,贡献比较突出并得到员工一致认可的,可获得个人奖金奖励;
(二)工作目标奖励:是指在部门或协会工作中,很好地完成了指令性工作目标,并对协会工作有一定影响的业绩,可获得个人或团体奖金奖励;
(三)年终考勤奖励:是指协会员工在本年度内,达到规定的考勤标准,可获得个人奖金奖励;
(四)社会活动奖励;是指本协会员工在参加社会组织组织的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好评并享有荣誉称号的,可获得个人奖金奖励。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部门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提出申请奖励报告;
(二)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表彰文件,提出奖励申请;
(三)协会根据其工作目标的完成和有关奖励规定,提出奖励名单;
(四)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奖励表彰人员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处罚
第六条 协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辞退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协会规章制度,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劳动法规和协会考勤制度且影响正常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 工作秩序的;
(四)不执行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及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五)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车辆管理员工违章违规并负有责任的,除自行承担损失外,协会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各项奖励标准和处罚程度,根据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给予员工的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弄清事实,取得证据,会议讨论,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九条 此奖罚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