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本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以适应协会职能转变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门有关人员聘用制度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互联网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派出专职人员
第一条 根据协会工作的需要,由会员企业推荐,协会考察后,作为协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条 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工资、保险和和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承担。在协会工作期间,可享受协会工作补贴。
第二章 聘用专职人员
第三条 招聘权限及方法
协会因工作需要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根据国家人才招聘的有关政策,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招,也可由协会直接招聘。其方法可在网上公布招聘启示,也可在报纸上刊登信息。
第四条 招聘工作程序
(一)应聘人提供(招聘启事规定的)身份有效证件参加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进行面试,应回答相关咨询提问;
(三)面试合格人员参加笔试;
(四)笔试合格者经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聘用。
第五条 试用、解聘、工资与补偿
(一)一般情况下,社招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半年期内合格者可继续聘用;否则,则解除聘用;
(二)社招人员的工资和相关福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派出人员在协会工作期间,可享受工作补贴;
(三)如因本人需要提出不再在协会继续工作的,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协会无条件同意解聘,并不负担任何补偿;如因违反协会或国家相关规定而被解聘的,协会将不负担任何补偿;因工作需要或本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协会工作被解聘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协会或劳动服务中心负责收缴管理。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七条 企业派出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人事、工资、党组织和工会关系均由原单位管理。
第八条 同社会组织代招或由协会直接招聘的合同人员,其档案关系均由协会或协会指定的地方劳动服务中心(公司)管理。
第九条 聘用人员其人事和户籍档案根据个人情况,由协会或劳动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其党团工会关系视情况由协会负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